《教師法》頒布前,我國教師隸屬於幹部系列。從更廣泛的意義上說,教師被視為知識分子的壹部分,因此也是工人階級的壹部分。不同國家對教師的身份有不同的規定。英國、法國、日本等國家規定教師尤其是中小學教師為國家公務員。其主要依據是,教育被視為國家發起的公共事業,教師受國家委托執行國家意誌,根據國家教育計劃和培養目標教育下壹代,履行國家公務。也有壹些國家或地區將教師視為普通勞動者或自由職業者。長期以來,我國將教師定位為幹部編制序列,其中也包含了“準公務員”的性質。但根據我國現行的國家公務員條例,已經明確規定教師不屬於國家公務員系列。《教師法》明確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這種法律地位不同於傳統的自由職業者和國家公務員,是職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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