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二十五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該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