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的任務是糾正錯誤的決定、判決和裁定,維護正確的決定、判決和裁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證國家法律的統壹正確實施。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177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