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品行良好;
3.身體健康;
4.具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
5.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習壹年;
6.未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7.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的執業許可證未被吊銷;未被開除公職。
申請材料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登記表三份,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三份,法律服務所實習鑒定意見三份,無犯罪記錄證明三份。
許可(處理)程序
擬聘人員所在的法律服務所向所在地縣級司法局提出申請,縣級司法局出具審核意見,經審核同意後報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出具意見,經審核同意後上報省級司法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