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長在所負責的工作中疏於管理,疏於檢查,或者故意隱瞞或隱瞞事實,致使教育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的。
教育部長在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或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導致教育出現嚴重問題。
教育部長在工作中犯有貪汙受賄等嚴重的職務犯罪。
根據我國《監察法》,如果出現上述情況,教育部部長可能會被問責。但問責的具體程序和標準是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