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教育的法律救濟是補償性的,彌補了被損害的權利。
3.教育法律救濟的根本目的是實現合法權益,保證法定義務的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九條教師受到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依照本法規定享有的容忍虐待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申訴,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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