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五十二條發生損害公司利益的糾紛時,股東對股東代表提起訴訟。
第壹百五十三條損害股東利益的糾紛。提起損害股東權益的糾紛,原告必須是公司股東,適用於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訴訟結果直接指向股東而非公司,股東可以直接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其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法律沒有規定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