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拒不歸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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