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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

1,本案中,胡等人的勞動關系是胡等人與勞務公司的關系,而只是與建築公司的派遣關系。

故胡等人的工資應由勞動服務公司支付。

2.勞務公司和建築公司有派遣協議。按照約定,建築公司應當按時向勞務公司支付相當於派遣人員工資的全額。建築公司拖欠這筆錢是違反雙方約定的。根據協議,勞務公司有權向建築公司追償款項。

本案涉及兩種關系:胡與勞務公司的勞動關系,以及勞務公司與建築公司的勞務派遣協議。胡需要第壹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並進行協調。協調不成,他可以依法提起勞動仲裁,仲裁對象是勞務公司。勞務公司發工資後,可以向建築公司追回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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