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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法院開庭,手機是不允許帶進來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七條應當服從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1)鼓掌和制造噪音;

(2)吸煙、飲食;

(3)撥打或接聽電話;

(四)錄音、錄像、拍照或者利用移動通訊工具傳播庭審活動的;

但是,手機是個小物件。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難免有人會偷偷用手機錄音或拍照,甚至有人的手機沒有靜音或關機。存在幹擾庭審現場正常司法工作、影響法庭嚴肅性的隱患。為了從根源上杜絕這種情況,部分法院禁售手機是合理的。

但是大家都知道,庭審期間不允許使用手機,為什麽還要堅持帶進來呢?

任何地方都可能出醜聞,但法院不應該“褻瀆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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