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尊重和保障受教育權的原則;
3.優先發展教育的原則;
4、維護受教育者健康成長的原則。
《教育法》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已於1995年3月1995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於1995年3月1995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教育法是當代教師應具備的基本法律素質,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依照教育法的規定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