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9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