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安裝在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中的防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和檢測。
第十九條防雷裝置投入使用後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每年檢測壹次,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壹次。
第十八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時,應當對隱蔽工程逐項進行檢測,並對檢測結果負責。檢測報告是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