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男女同居(即男女持續穩定的同居關系)開始於1994年2月1之前;
二是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
三。同居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具備婚姻的必備要件。
所謂婚姻必備要件,就是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女20);2.雙方自願結婚;3.雙方均無配偶,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
如果是1994 2月1之後結婚50年,就不是合法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