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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妻子簽署放棄未來繼承權是否有效?

妻子簽署的《放棄繼承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放棄繼承。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同時,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 *歸全部或者部分共同所有,* * *歸部分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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