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到期未償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有權依法要求擔保人償還貸款本息或者優先償還抵押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兩年內予以處分。借款人到期未償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