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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可以解除勞動關系,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因過失辭退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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