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說說法院院長的挑戰。從技術上講,妳家和張家赫的債權人家屬於不同的案件主體,質疑只存在於同壹個案件中。
第二,如果是真的,2004年妳家因為無力償還到期債務被法院抵押了。那麽財產所有權應該是當年通過正規程序轉移的(所以如果沒有通過合法途徑轉移,那麽責任就不應該在法院強制執行)。雖然償還債務是合理的,但是2004年到期的債務沒有理由在2010正常償還。
如果妳還有秘密或者特殊困難,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因為法律嚴格無情,有時候難免不盡如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