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勞動合同解除協議證明》的答復如下: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為: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每滿壹個月,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壹個月的按壹個月計算,最多十二個月。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這些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可以咨詢律師來界定。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