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經濟補償:標準是按照在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工作不滿1年的,6個月以上的發給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發給半個月工資。只要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或者到期終止續簽,或者雙方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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