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沒有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可以斷絕。換句話說,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不能人為解除的。只有在提出血親父母子女關系,即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系時,通常才能人為解除父母子女關系。收養關系解除的,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關系解除登記,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73條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親或者母親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