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如發生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醫患雙方可協商解決。值得註意的是,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自願就人身損害達成和解協議,壹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保護其訴權。但是,如果他不能證明該協議在訂立時無效或可撤銷,則該協議應被視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