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壹旦由開證行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或議付行及其他有關方面同意,不得隨意修改或撤銷;只要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提供有關單據,開證行(或其指定銀行)保證支付貨款。使用此類信用證的,必須在信用證上註明“不可撤銷”字樣,並必須包括開證行保證付款的字樣。根據《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第600號出版物)第3 (c)條:“信用證是不可撤銷的,即使信用證中沒有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