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因為現行法律法規不允許在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允許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購買小產權房的人沒有產權證,壹旦國家要征用土地,他們也沒有產權證保障自己的權益;
二是這類房屋不能上市交易;
第三,如果是占用耕地,違反國家政策;
四是擾亂房地產秩序的建立;
第五,別墅產品多的小產權房,業主與當地村民因社會財富不同,容易形成新的社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