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四十壹條專業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的;
(二)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的;
(三)偽造、塗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
(四)扣押員工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或者向員工收取押金;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十六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分散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處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