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規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借閱工作的規定》。
第二條機關事業單位借用人員應當遵循“統壹管理、控制數量、保證需要、逐步消化”的原則,嚴格審批程序,確保機關事業單位借用人員工作規範有序。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市所有機關事業單位(包括衛生系統、教育系統內部相互借用的人員,以及離退休幹部借用的人員)。上述單位借用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借用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