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壹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