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裏的經手人和被經手人沒有區別,因為經手人和被經手人不是法律術語。在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中,借條中規定的經辦人和經手人在法律上只能起到見證人的作用。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 * *貸款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