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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據與借款合同區別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借款合同和借據的區別在於借據和借款合同的成立方式不同,借據和借款合同的法律含義不同,借據和借款合同在證明借款是否已償還方面的作用也不同。借據和借款合同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兩者都是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基礎。借款合同和借條的存在,表明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約定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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