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據應當載明借款人和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貸款金額、還款期限、利息等內容;
2.借據應由借款人和被借款人雙方簽字或蓋章;
3.借據的條款沒有違反法律或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習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2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667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668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669條
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貸款有關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