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據、收據、借條等債務憑證中載明的借款金額壹般被認定為本金。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確認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