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因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受害人采取不當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