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用人單位提出後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