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緊急避險立即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危害),意味著緊急避險行為由有益於社會轉變為危害社會,因此行為性質也由合法行為轉變為違法行為,而且這種違法行為不是壹般的違法行為,而是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壹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不得不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壹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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