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不承擔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影響,需要采取緊急避險措施造成損害的,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壹般的應急避難場所不構成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九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危險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因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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