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9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清案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壹百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壹百零壹條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並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如果有被侵權人,將向被侵權人抄送壹份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