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者是刑法的期待可能性,壹樓表述不規範。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據當時的情況,是否可以期待行為人在沒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做出合法行為。這是對人性弱點的補救。當普通人在那種情況下無法做出合法選擇時,就會對犯罪產生威懾。刑法不能違背人性,只有這樣才是正當的,才是人民認可的,所以應該“不強迫”。真的來源於“迷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