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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進壹步培訓的權利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法律分析:公務員有接受培訓的權利,這是為公務員的發展提供平臺;同時,作為壹名公務員,要接受新的知識,提高自己的技能,這些都要通過培訓來獲得。所以法律規定公務員必須接受培訓,這是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五條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辭退、降職、開除或者處分;

(三)領取工資和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4)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和領導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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