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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離婚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現在《民法典》的離婚條款如下:

1.協議離婚的,雙方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如果是離婚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準予離婚的,判決生效,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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