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司法部經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協商,確定了最近三年。放寬報名資格的地方合格分數線分為四檔,其中:西藏自治區合格分數線為280;內蒙古、廣西、寧夏、新疆自治區,四川、貴州、雲南、甘肅、青海省的自治州、縣合格分數線為305分;四川、貴州、雲南、甘肅、青海省所轄縣(市、區)合格分數線為365,438+00分;除上述10省(區)外,全國放寬報名資格的地方合格分數線為315。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參加考試,確定合格分數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