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七條禁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結婚:
(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
解釋:
直系血親:1,包括生育自己的長輩(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以上)
2、包括自己的後代(子女、孫輩、孫輩甚至下壹個直系子孫)。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父母雙方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兄弟姐妹)。即同壹父母的子女不能結婚。
(2)來自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堂兄妹。就是自己和父母姐妹的孩子不能結婚。
(3)不同世代的叔伯、叔伯、姑、姨、侄。就是男人不能娶兄弟姐妹的女兒;女人不能嫁給兄弟姐妹的兒子。反過來,也不能和父母的兄弟姐妹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