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禁止在室內公共場所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誌和禁止吸煙標誌。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設在行人必須經過的通道內。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配備專(兼)職人員勸阻吸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