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買受人未在約定時間內支付房屋買賣合同款項,可以發函督促對方履行。如果經催促對方仍不履行,可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第九十六條:壹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的。
如有合同,應通知另壹方。當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妳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已經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