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向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勘驗、檢查、鑒定和調查實驗記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者其他高科技設備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能夠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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