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對邊境地區、交通要道、港口、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的人員、物品、貨物、車輛進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檢查,民航、鐵路、交通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毒品犯罪的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也有相關規定。比如非法持有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六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