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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對被判處管制、緩刑的罪犯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二條人民法院宣布禁止令,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質、犯罪手段、犯罪後悔罪表現、個人壹貫表現等情況。,充分考慮與罪犯犯罪的聯系程度,有針對性地作出禁止其在管制、緩刑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的決定。禁令是壹個法律術語。是指法院發出的禁止當事人實施某種行為的命令,也指法官發出的令狀,主要是禁止被告人實施某種行為和限制救濟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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