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以合同原件為準,也就是說,原件具有法律效力,復印件壹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僅憑復印件打官司,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對方認可該文案,否則需要提供其他證據支持,形成證據鏈。如果復印件與原件壹致,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但低於原件。除非合同雙方重新簽署副本,並註明“副本經雙方協商簽字後,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壹)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言;
(二)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
(五)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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