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法律禁止在水庫使用化肥養魚。水庫使用化肥養魚,導致水質汙染,水質惡化,影響人們的生產生活用水。為加強水質管理,保護我縣有限的水庫水資源,從源頭上控制人為的水庫水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農業部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禁止汙染飲用水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下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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