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采取協議收購方式,收購人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購買或者與他人共同購買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的30%,繼續購買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該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依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免於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