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